图书馆公告
 
标题 校内馆际互借证出借地点全部由逸夫馆大厅办证处调整至各分馆借还书处

  为进一步方便本校其他院系师生使用各分馆的文献资源,在校图书馆的协调和各分馆的支持配合下,9月6号至9月22号,美术馆、经管馆、法律馆和建筑馆的借书证出借地点陆续由逸夫馆大厅办证处调整至各分馆借还书处。
  各分馆证的使用办法为:(以美术馆为例,其他分馆类似)
    a) 读者持本人有效借书证到美术馆借还书处借用“分馆借书证”,借期10天,占用读者本人借书权限1册。读者持美术馆借书证可在美术馆同时借出图书2册,借期7天,不可续借和预约。
    b) 请读者按时归还所借美术馆图书和美术馆借书证。对未能在规定日期归还分馆图书或分馆借书证的读者,应分别按1元/日的标准交纳罚款。分馆借书证上的图书及欠款还清之后,方可将书证归还到美术馆借还书处。
    c) 读者可通过图书馆“馆藏目录”查询系统了解“分馆借书证”被借用情况。具体方法为选择“题名”项,输入“美术学院分馆借书证”。证号首字母为G的临时借书证不能借用分馆借书证。
    d) 读者可到美术分馆借还书处办理分馆借书证的挂失、解挂及补办手续。

  咨询电话:
  美术馆  借还书处:627-98810
  经管馆  借还书处:627-88015
  法律馆  借还书处:627-73595
  建筑馆  借还书处:627-82936
  逸夫馆大厅办证处:627-86037

             清华大学图书馆
                         2011年9月23日
 

更新 2011-09-23